聊城市•阳谷县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0505000101 实施编码 11371521004434228x4372005050001
实施主体 阳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事项版本 12419.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学籍管理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黄山路119号阳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南楼201室
咨询电话:0635-621724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黄山路119号阳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监察)216室
投诉电话:0635-621723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谷山路119号阳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南楼201室()
受理时间: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查看原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申请材料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请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0 由学校确定是否受理 司俊广
审查 由学校确定是否受理 0 由学校确定是否受理 司俊广
决定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0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司国栋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如何办理学籍手续
回答: 通过学籍所在学校层层予以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