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第七条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
查看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第七条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
|
1 |
3 |
0 |
10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
|
1 |
3 |
1 |
10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送达 |
送达 |
0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无 |
决定 |
决定 |
0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决定。 |
总局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审查/核准 |
审查/核准 |
0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受理 |
受理 |
15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申请 |
申请 |
0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无 |
暂无法律救济
问题1: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